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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以起诉离婚,因一方有婚外同居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判决离婚的程序和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该条还列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了更好地体现在离婚时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还规定了过错赔偿原则,即让过错方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具体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里的“损害赔偿”,主要是指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婚姻法》已经将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准予离婚的一种具体情形,因此你提出离婚诉讼后,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你们分居已满两年,经调解无效的话,即使你丈夫不同意,法院也应当判决你们离婚。如果你有确凿证据证明你丈夫在外与他人同居,并且确因这一事实而导致夫妻分居和离婚,那么就说明你丈夫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根据他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经济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提出一个适当的损害赔偿数额,法院会依法支持你提出的损害赔偿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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