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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男方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女方怀有别人的孩子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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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广州市]
[离婚纠纷]
发表时间:2013-11-7 15:04:55

你好,如在庭审离婚案时男方怀疑女方这时种种迹象表明怀了别人的孩子,男方该怎么来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女方该负怎样的法律责任?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以女方在婚姻期间有婚外情,违反了对配偶的忠实义务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你需就女方有出轨行为举证,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如果只是有迹象表明,没有证据证明女方腹中胎儿是别人的,离婚诉讼又是由你提起,法院将驳回起诉,因为《婚姻法》规定,女方怀孕期间男方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是女方起诉离婚,你可以申请法院做司法鉴定,胎儿却系别人的孩子,你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因为你不是孩子的父亲,所以如果孩子出生你没有抚养义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 有重婚的;(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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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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