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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离婚后男方要求女方把户口迁走,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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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harry_2
[山东济南市]
[离婚纠纷]
发表时间:2013-9-24 9:58:52

我想咨询下,我是去年离婚的,离婚前我们共同买了一套房子,离婚协书上房子给男方,小孩归男方护养到16岁,当时口头约定房子都不归我们两是留给小孩的,房产证是我跟男方两个人的名字,暂时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我和小孩的户口在这所房子名下,男方户口在老家,现在男方要求我把户口迁走,我不想迁,该怎么办?男方说我不同意的话他拿离婚协议书去变更,能变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婚姻法》和相关法律没有规定离婚后必须把户口迁走,可以协商解决。没有经你同意,男方是不能单独变更离婚协议的,即使他拿去变更了也无效。此外,如果已经协议将房屋给男方,你对该房屋就不享有任何权利,男方请求你配合变更房屋登记并迁出户口是合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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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和国家户籍政策
执业机构:浙江金宏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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