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快速搜索
匹  配:   标题  模糊  全文

[法律在线咨询]

被宣告死亡的人突然出现,要求撤销其女收养协议并与我恢复婚姻关系,请问主张成立

photo/s/kefu_head.gif
提问者:cheery_7_7
[河北沈泽县]
[婚姻问题]
发表时间:2013-4-22 13:55:34

我的丈夫自1995年1月外出打工后一直下落不明,2001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他的死亡。不久,我们二人的女儿甲由乙合法收养。2003年我与刘登记结婚。2005年前夫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现我前夫主张与我自动复婚因关系;并告知乙,当初收养甲未经其同意,完全由我一人作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问题:我前夫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律师解答
[安徽六安地区]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乙的主张不成立。因为经法院依法宣告死亡,发生与事实死亡相同的法律效力,死亡宣告一旦做出,甲乙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甲与刘某的再婚受法律保护,即便乙没有真正死亡,也不能在出现时主张与甲之间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甲可以依法独自将女儿丙送养,乙出现后不能以送养未经过其同意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民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只有利害关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请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宣告失踪人死亡,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寻找失踪人公告期限届满仍无失踪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决之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时间。公民被宣告死亡的,应发生与公民自然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丧失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终止;其原先参加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变更或者消灭;其婚姻关系自然解除,其个人合法财产作为遗产按继承程序处理。

 

欢迎再次到云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法律咨询,法律助手,法律文书,律师,婚姻法

参考资料:《民法通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4-23
回复最先回复解答的,系统奖励5分,答案被采纳,系统奖励10分!
自定义标题
段落
arial
16px
元素路径: body > p > br
当前已输入0个字符, 您还可以输入10000个字符。
参考资料:
验  证  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