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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要离婚,我们首先建议要慎重,夫妻一场都是缘份,建议你们双方好好沟通,把矛盾化解后,共同幸福生活,况且一双儿女尚小,你们的不成熟决定会给孩子带来较大伤害,慎重处理为上策。如果确实没法共同生活要离婚时,孩子的抚养问题一般是这样规定的,两个孩子的一般是一人抚养一个,也可以协商决定。婚前财产归你们个人自己所有,婚后财产一般是平分(有约定的除外),若对孩子的监护权及婚后财产协商不成时,可以起诉解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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