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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支付抚养费,抚养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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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北石家庄市]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7-1-16 18:47:48

女方起诉离婚,男方不支付抚养费,抚养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起诉离婚法院判决生效后,若对方不按判决书或调解书的要求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你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一般对于子女抚养费用的承担,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考虑: 第一,抚养费用的承担先是以双方当事的的协议为准,只要在合法的基础上,双方对子女抚养费的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第二,抚养费承担的期限。父母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在离婚后仍然有共同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义务。离婚后,不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用。 第三,抚养费用的范围。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第四,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主要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第五,子女的抚养费的给付期限。自子女出生时起,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止,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六,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方法。一般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对方无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因下落不明影响抚养费的给付的,可用其在离婚时应当分得的财产折抵其应当承担的子女抚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若干意见》第七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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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抚养费的若干意见》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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