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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离婚时一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前夫未给,三年后可以主张这笔费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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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115522
[江西南昌市]
[抚养赡养]
发表时间:2013-6-19 9:43:44

我离婚三年多了,当初因为他有外遇我就和他离婚了,离婚时有个一万的精神损失费,一直没给,他非要我签个放弃女儿的抚养权就给我,但我想以后有条件就把女儿带过来,现在他已经生了个儿子,我也结婚了,我现在有卵巢癌可能要做手术,以后就不能生小孩了,最主要的是我有乙肝,我不确定我前夫有没有乙肝,他家在乡下,我在我们这的县城买了房子的,我以后能要回女儿的抚养权吗?还有要回那一万元。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现在变更抚养权有困难,你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法院判决或者协议中有精神损失费的内容,你可以要回一万元的精神损失费。根据《婚姻法》等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无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果你起诉变更抚养权,不能生育可以作为一个考量因素;如果孩子10岁以上,孩子的意见很重要;如果能证明孩子跟对方生活不利,跟自己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发展,这个因素法院也会重点考量。离婚时的一万元精神损失费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对方承认,且未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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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婚姻法》
执业机构:浙江商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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