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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家暴案判决让人“忐忑”

时间:2015-3-9 13:50:47>跟律师谈谈<

    因丈夫方某一直与他人有染并对自己多次实施家暴,妻子姚某被逼无奈对方某痛下杀手。3月5日,温州中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姚某杀夫一案,这是一起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杀害丈夫的重大刑事案件。庭审从早上一直延续到下午,经过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当庭判决姚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故意剥夺他人生命且手段残忍,虽有投案自首的从轻情节,然判处行凶者5年有期徒刑,怎么看都有些过轻,显而易见,法院之所以对姚某做出轻判,主要是因为姚某所杀害的是长期对自己实施家暴的丈夫,并且在作案的前一日,死者还曾向自己提出离婚;另一重要原因是依据2015年3月2日最高法院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和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在这项《意见》中明确规定,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以实践中经常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这项《意见》,姚某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为了摆脱丈夫家暴所主动实施的故意杀人,所以做出轻判,显然是为了“呼应”《意见》所包含对受家暴伤害一方的保护宗旨,但即使如此,在笔者看来这样的判决也值得斟酌,据法庭调查显示,姚某的丈夫方某从自有外遇后就开始对姚某实施家暴,最严重的一次发生在2013年12月30日,方某的外遇被妻子姚某戳穿后“直接拿开水泼过来,之后抓起我的头发撞倒地上。头上撞了个大包”。但自从这次“最严重”的家暴过后,再无证据显示方某对姚某频施家暴,导致姚某对丈夫痛下杀手的最主要原因是其向自己提出离婚;而无论夫妻双方感情如何,任何一方提出离婚都是法律赋予的自主权利,主动提出离婚并不能看着是对另一方的“家暴”,姚某据此为由联想起此前所承受的家暴伤害,主动对丈夫实施杀人犯罪,这与社会公民之间所实施的“报复杀人”几乎没有本质区别,以保护家暴受害者和《意见》为由作出轻判,却有值得商榷之处。

  另外,家暴本身不只是有身体伤害的家庭暴力,还有不对身体造成任何伤害却对心理和精神上带来更重伤害的“家庭冷暴力”,特别是夫妻之间,前者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女性,而冷暴力在现代家庭中不仅较普遍存在,受害者反而以男性居多或是夫妻任何一方,某些家庭丈夫或妻子因为自身社会地位和经济能力提高,再或是受到外部环境的影响,长期冷落另一方,既不离婚也不尽丈夫或妻子的任何义务甚至不闻不问,在这种冷暴力的摧残和折磨下,受害者一方也可能会对对方采取极端报复行为,如果我们仅把夫妻之间的家暴受害对象“定格”在妻子身上,对于“冷家暴”中受害男性“因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

   不能客观准确的予以把握,《意见》非但不会起到遏制家暴的积极效果,反而会助长家庭冷暴力乃至制造新的司法不公。正如某些网友所疑问的那样,对于备受家庭冷暴力所折磨的一些丈夫,他们如何反抗,法律又对他们如何特殊保护?

  就事论事而言,如果此案是丈夫长期遭受妻子“冷暴力”,在妻子提出离婚时,丈夫愤而杀妻,法律是否可以对丈夫从轻判决,社会又该做出怎样的评判?法律最强调的是正义和公平,但如果这种公平也是根据犯罪对象的不同有所选择,其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首例家暴案判决所以让人内心忐忑,原因就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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