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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的愿望》撕番事件律师解读:彭昱畅未必能解约,但可要赔偿

时间:2019-9-9 20:37:37>跟律师谈谈<

   电影《小小的愿望》戏里兄弟情深,戏外却因番位引发争端、甚至官司。最新进度是,片方称因工作人员的失误,彭昱畅、王大陆签的都是“男一号”的约,向两位表示道歉,但彭昱畅方不愿接受道歉,向片方发了解约函并请了律师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针对这场“番位之争”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一线》咨询了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

   首先,庞理鹏律师表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关演员享有对案涉电影作品的署名权,所谓署名权指的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其内容大致可以分为是否署名及署名方式两个方面。实践中,署名方式容易引发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按照下列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画等确定署名顺序。若网上流传的电影制作方与相关演员之间存在署名顺序的约定一事属实,则电影制作方有义务遵守该约定。同时,庞理鹏律师补充道:由于该电影作品是由多位演员共同创作完成,相关演出人员均享有署名权,在此情形下,电影制作方与部分演员对署名顺序的约定能否约束其他人员,需要看其他人员是否对该约定内容知情且同意。

   其次,庞理鹏律师表示,合同解除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出现时,以单方的意思表示消灭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天津日炀谦和文化传媒公司发布的通知来看,该公司“不再履行演出合同之有关演员彭昱畅先生参加《小小的愿望》一片之不少于8次宣传活动之约定”便属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最后,庞理鹏律师指出,本案中演员彭昱畅所在的公司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前所述,合同当事人享有解除权的前提是约定或法定的事由出现。就本案而言,彭昱畅一方享有约定解除权的前提是其与电影制片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制片方不按照约定署名,彭昱畅一方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的法定事由指的是出现不可抗力或者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若网上流传的制片方未按照约定署名一事属实,则制片方存在违约,但并非所有的违约行为都能导致对方享有合同解除权,只有在一方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另一方才享有合同解除权。因此,在本事件中,彭昱畅一方是否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需要综合考量相关合同的目的及制片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

   此外,庞理鹏律师补充道,若制片方违约行为确实存在的话,无论彭昱畅一方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其均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制片方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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