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特殊情况再生育规定的实施意见出炉:《上海市人口计生条例》自十一月一日起,两方或者一方户籍为上海市的夫妻,符合“两方均为非独、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等四种情况,可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四种特殊夫妻
(一)两方均为非独生子女,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现家庭无子女的
(二)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两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现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三)两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第一次生育的多胞胎,经市或者区、县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均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四)一方是烈士子女,婚前两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