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时诈骗三万元跑路,年近六旬因内心悔恨,逃亡21年后终回老家自首。
案情回顾
01、21年前骗钱跑路
1997年,高中学历的张某当时正是30出头的壮年,整日混迹于各大歌舞厅,花销大,手头紧,存款花完了,怎么办?一个邪念计上心来,张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象山人阿朱,摸透阿朱急于贷款借钱的心理,张某假装认识信用社的工作人员,可以通过私人关系帮忙贷款30万元,但前提是,阿朱必须支付其三万元好处费。可没想到,张某在拿到三万元好处费后就人间蒸发了,任凭亲戚朋友怎么传呼他,他也不回电话。
02、三万块,这在1997年可不是小数目!
“我把其中的5000元用于归还租房欠的钱,然后带着剩下的钱,当天就跑到杭州了。”张某之后又跑到上海、四川、广西等地。刚开始,张某靠这笔不义之财过得还算滋润,可等钱花完后,加上1999年8月开始,张某被天台县公安局上网通缉了,尽管改名换姓,他还是东躲西藏,不太敢抛头露面,只能靠打散工度日,光景过得并不好。每每听到警笛声,或者看到警车,张某的心里不禁打寒战。
03、寝食难安终自首
年复一年,日复一日,随着年龄增大,张某身体状况也直线下降,加上因为多年前的犯罪,自己内心那道坎一直过不去,积忧成疾:“在外边多年,心理压力很大,感觉挺对不住阿朱,想还钱也没钱,身体也不好,也想念孩子……”
敌不过岁月变迁,挡不住内心煎熬。张某最终决定回老家自首。检察官提审时,他说道:“现在内心算是解脱了。”
2018年6月12日,张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
一失足成千古恨!往事不堪回首,检察官提醒,千万不要做违法犯罪的事,人生有几个二十年可以重来?一朝犯罪,二十年怕警车。认罪服法,对于张某来说,应是最好的归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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