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律师获悉:免费法律咨询四川某公司法人代表将登记在公司的轿车借给女友使用,并承诺赠与并过户。分手后,公司起诉要求返还轿车。免费法律咨询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诉称,原告法定代表人朱涛(化名)与被告于2010年初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被告以工作需要等理由要求买车,考虑到双方的恋爱关系,2010年9月,朱涛将原告公司购买并上户的别克英朗小汽车借与被告使用。免费法律咨询2011年春节后,被告与朱涛分手。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车辆事宜未果,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汽车及车钥匙、行驶证。被告何红(化名)辩称,汽车是朱涛个人出资购买,作为生日礼物赠与被告,并同意车辆过户给被告。现该车辆及钥匙、行驶证均在被告处,被告实际占有、使用该车,赠与行为已完成。朱涛为减少车辆使用人的个人开支,免费法律咨询将该车登记在原告名下,原告只是名义车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三人朱涛述称,他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除自己,还有二人是公司的股东。汽车是公司出资购买,他将该车借给被告使用,被告应当将车辆返还给公司。
法院认为,汽车是由公司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公司名下,该车属于公司所有。朱涛在与何红恋爱期间,将车交给何红使用,该车辆所有人即原告公司就车辆的所有权未与被告达成任何约定,朱涛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未经公司同意也不能擅自将公司财产赠与他人,故公司主张何红返还汽车、行驶证、车钥匙的理由成立,免费法律咨询法院予以支持。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赠与合同虽然是赠与物转移即为合同完成,但也依然遵循我国《合同法》相关合同生效要件,其中,侵犯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可能无效的。因此,法院查明事实后,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云法律网在线律师提醒广大网友,恋爱期间的相互赠与应当谨慎,否则,出现上述案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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