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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毒被逮拒不认罪 潼关男子“零口供”被定罪

时间:2017-12-5 15:14:15>跟律师谈谈<

近日,潼关法院审结一件典型的被告人“零口供”仍被定罪处罚的案件。舒某某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做无罪辩解,在舒某某出现“零口供”的情况下,该院通过其他证据的严格审查和认定,依法认定舒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称,舒某某将800元毒品卖给成某某(已判),成某某在将毒品添加辅料卖给其他吸毒人员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庭审中,舒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提出异议,当庭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自己并未参与,并且自己根本不认识成某某。

经审理查明,检察机关指控舒某某贩卖毒品有其妻子及亲戚的证言、通话记录以及成某某供述等其他证据支持。合议庭通过分析舒某某的辩解、审查各证据间的关联性,尤其注意对相互矛盾证据的重点审查,从而推翻舒某某未贩卖毒品的辩解。目前,该院已作出判决,舒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宣判后,舒某某提出上诉。

“口供”是直接、全面证实被告人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时间、地点等事实的重要证据。但实践中,被告人出于逃避罪责等动机,有些案件中会出现“零口供”的情况。该案中,舒某某拒不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在这种“零口供”情况下,对其他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就成为认定舒某某贩毒的关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舒某某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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