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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未经邀请参加聚餐猝死 其妻将一桌人告上法庭

时间:2017-9-17 10:55:31>跟律师谈谈<

近年来,在酒桌上喝酒喝出了人命,劝酒劝出了责任的事件屡屡发生。那么,未经邀请参加聚餐喝酒死亡,相关人员是否需要担责呢?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喝酒致死的侵权责任案件。

唐某经营着一家机械厂,因公司规模扩大,将公司搬迁到了新厂房。为了庆祝搬迁,唐某请厂里的工人和朋友一起吃饭,在一家饭店定了三桌包厢。然而,意外发生了,许某喝醉酒回家后,不幸猝死。

对此,唐某则觉得很冤,他说自己与许某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但平时少有接触,那天宴请自己并没有通知许某参加。

既然没有邀请,那么为何许某出现在酒宴上?经调查,原来,当天傍晚,许某也来到了唐某的新厂参观,期间碰到了一个朋友,说要去参加唐某的宴请,许某就这样一起跟了过去。许某平时有饭局就会喝酒,酒量不错。当天的饭桌上,许某坐在第一个包厢,因为一桌上吃饭的人相互之间都不是特别熟悉,所以没有劝酒现象。8点左右散场时,许某明显喝多了。来者都是客,唐某安排3人将许某送回了家。途中,许某几次推开扶他的人而摔倒。到家附近时,许某的妻子也出来一起把许某扶回了家。

许某在凌晨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许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经鉴定,许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94mg/100ml。许某死亡后,未进行详细尸检,已火化。

事发后,死者家属将聚餐组织者、护送者及同饮者七人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各被告根据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称,许某平时有饭局就会喝酒,酒量尚可,在一斤左右。但认为许某应是饮酒过量,回家途中摔倒致颅脑出血而死。

唐某接受询问时表示,许某所在包厢共喝了三四瓶白酒,喝酒的人约4人,可见许某无超量饮酒情况。与许某同桌吃饭的等人则均否认发生恶性劝酒行为。

吴中法院审理后认为,经鉴定,许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94mg/100ml,双方均确认,该浓度尚不足以致死,并且多方调查后,已排除许某因机械性暴力死亡之可能。唐某作为组织者,酒宴结束后安排人员送许某回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许某酒后丧失部分活动能力,回家路上不慎摔倒。张某等人对此并无主观故意,将许某交其家人看管后,其护送义务已结束。许某家属未能证明许某存在颅脑损伤的事实。

许某家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许某的死亡与饮酒、护送行为等存在因果关系,无法确定各被告对许某之死负有过错。据此,法院对许某家属要求各被告赔偿许某死亡之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事后,唐某、护送者和同饮者等自愿补偿了许某2000元至5000元不等。

法官提醒:聚餐喝酒要量力而行,适可而止,酒宴组织者、参与对他人劝酒者、或者照顾饮酒者的人,均对饮酒者负有一定的照顾、看护、帮助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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