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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医药用途发明专利侵权案在京开审

时间:2014-5-14 14:40:43>跟律师谈谈<

     云法律网在线获悉:因医药用途发明专利发生纠纷,上海诺华贸易有限公司(简称诺华公司)将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大天晴公司)、北京医保全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医保全新药房)告上法庭,并在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3月27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两被告在药品说明书中停止使用含有涉及“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的相关内容。这是北京市首例涉及医药用途发明专利的侵权案件,也是北京市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专利侵权案件的诉中行为保全裁定。 

 

 

   诺华公司诉称,公司为发明专利“胃肠基质肿瘤治疗”的普通被许可人,且已经专利人授权,享有就该专利提起侵权诉讼的权利诺华公司认为,二被告未经其许可实施专利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正大天晴公司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万元。

 
   正大天晴公司辩称,公司生产的“格尼可”甲磺酸伊马替尼胶囊是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亦进行了严格审核,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公司已尽最大努力避免侵权,没有侵权的主观故意。同时认为,原告的专利并不稳定,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申请。医保全新药房辩称,本案不具有适用诉讼禁令的基础,药品说明书的修改意味着需要停售药品,将给药房带来经济损失,可能会影响病人用药。

 

   二法院经审查认为,诺华公司作为本案专利合法有效的被许可人,有权就侵犯涉案专利的行为提起诉讼。从原告专利权的权利要求内容来看,其保护的是伊马替尼及其组合物用于治疗的胃肠基质肿瘤的用途,根据本案现有的证据,可初步认定,被告在说明书中“适应症”部分明确将胃肠基质肿瘤列为药品的适应症之一,在“药代动力学”部分相关的表述也间接起到了提示药品用途的作用。此外,由于上述使用相关信息的行为尚处于持续过程中,且被告的药品已在市场上有大量的销售,若不立即制止可能会对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二中院经召集双方当事人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诺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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