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律师专题:1月23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了北京中青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原告称百度未经授权许可,通过“百度文库”在线提供原告旗下三本书籍的电子版,侵犯了其著作权。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判决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赔偿人民币40万元。
在开庭审理中,中青文公司称,其发现“百度文库”未经允许在线提供《考拉小巫的英语学习日记——写给为梦想而奋斗的人》、《高效能人士的七个习惯》、《现在,发现你的优势》三本该公司享有专有出版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书籍的电子版本,供社会公众查阅下载,并认为,百度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13万余元。一中院经过逐步审查认为,《考》书在百度文库中的阅读量远超多数推荐文档阅读量,对此百度公司理应掌握有关信息并予以合理关注。然而,自2012年1月17日第一份侵权文档上至2013年8月13日中青文公司办理侵权内容公证为止长达一年期间内,百度公司并未采取任何行动,放任涉案侵权文档的传播,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对于中青文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一中院一审判决百度公司赔偿中青文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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