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有风险”这话已经耳熟能详,但很多人未必真明白,投资到底会面临哪些风险。余杭法院日前作出宣判的我区首起P2P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给我们上了很好的一堂风险课。
设立P2P网贷平台 未经批准吸纳资金3000余万元
易某是余杭本地人,2013年10月,他成立公司,并在互联网上设立P2P网贷平台,经试运营后,于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正式上线运营。试运营及正式上线运营期间,易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其他金融网站及平台自身网站等渠道进行宣传,以高回报、投资有奖励、承诺一定期限内归还投资本金和投资回报等为诱饵,在平台发布借款标等投资项目,同时在平台自设“马甲号”(在同一论坛中注册不常用的ID)进行虚拟投标,吸引全国各地民众注册为平台会员(投资人)并向平台充值投资。至案发,易某通过平台吸收全国各地投资人297人以上,吸收资金达3000余万元,所吸收的资金部分用于支付投资人本金及投资回报、公司日常运作开支等。
2015年4月起,因平台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无法正常从平台提现,共导致约40名投资人损失金额约560余万元。
承诺投资回报年利率18% 大部分投资人未实地考察
据了解,投资人分别通过平台QQ群、网络、朋友介绍等途径得知该公司的P2P网贷平台,后注册成为会员,在平台充值、投资。期间,部分投资人在投资前到该公司进行了实地考察,当时,易某表示自己有房产、木板厂和种植基地并带领参观,使人相信其有相当的经济实力。但大部分投资人没有核实过平台发标的真实性,因为发标时间短、没时间去考察,只能通过平台上传的资料了解,有疑问的会打公司的客服电话咨询,公司还有官方QQ群来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该平台承诺投标回报为年利率为18%加奖励,充值方式分为线上线下,投资操作程序为平台发标后将投资款充值到平台账户,投资人满标后计息,到期后投资人可提现到银行卡。投资期间资金系由该公司和易某控制,投资人和发标人(借款人)是不接触的。大部分投资人选择在平台投资是因为平台的利率高、奖励多,也有的是看中平台老板易某是本地人的因素,起初平台在投资到期后能正常提现,2015年4月开始便不能提现。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易老板”被判刑
站在被告席上,易某表示,自己原先是做实业的,对金融知识及法律知识不熟悉,没有想过要去做融资金的生意,后来因为资金短缺,看到了P2P的好处。一开始运作时没有经验,后来发现要想吸收到资金必须提高利息,增加各种奖励,但这样一来经营成本远远超过了收益,为了弥补P2P的利息只好东挪西借,直至资金链断裂。
“我后悔莫及,我认罪服罪,愿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让我尽早回归社会。”易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
法院认为,易某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终判决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十万元,并责令其退赔违法所得,发还相关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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