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10月20日晚,13岁初一女生小何因没有完成作业与家人发生争吵,担心到学校后被老师批评,遂萌生离家出走的念头。想起之前在网上认识的朋友陈某,于是就发短信给对方,让其于21日凌晨5时左右来接她。陈某接到了小何后直接将其带回出租屋。小何在陈某家共住了7天。7天里,陈某与小何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10月27日中午,小何回到家中,经不住父母盘问,小何将在陈某家7天所发生的事如实告知,父母听后立刻向警方报案。值班民警了解情况后,迅速前往嫌疑人租住地将其抓捕归案。
经警方审查,嫌疑人陈某,广西宾阳县人,29岁,在柳州从事装修工作。陈某今年9月份通过QQ聊天结识小何,在明知对方不到13岁的情况下,仍然要求“谈朋友”。小何在见面几次后,被陈某以家里有电脑可以玩游戏为诱饵,将小何带回出租屋并发生了性关系。
陈某对此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陈某因涉嫌强奸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律师评析】
陈某已经构成强奸罪,虽然被害人是在自愿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被害人属于幼女,只要故意和幼女发生性关系,同样构成强奸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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