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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3-8-13 16:49:46>跟律师谈谈<
王、夏两人协议离婚,其子小王由王某抚养,后王某再婚,小王与王某以及继母共同生活。后王某因病去世,继母不想抚养小王,并要求夏某将小王领回抚养,但遭到拒绝。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再婚配偶对对方带来的子女本无抚养教育的义务,继父母是基于婚姻关系的形成客观上充当生父母抚养子女的帮手。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所以夏某仍应将小王领回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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