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某某工贸公司与山东某某矿业集团公司在2005至2006期间年发生了一件股权转让交易。洛阳公司及另外两名自然人股东将其对宜阳一家企业所持全部股权分两次转让给山东公司。股权转让工商变更手续完成后,因山东公司拖欠洛阳公司股权转让款1000余万元,拒绝支付,洛阳公司于2007年底将其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委托于律师代理本案。
诉讼过程中,山东公司提出种种理由,认为原股权转让过程中对股权价值评估不实,不符合国企受让资产相关程序规定,并要求洛阳公司退还其已付的股权转让款1000余万元。洛阳中院通过司法鉴定,重新评估了标的股权价值,综合案件其它证据,最终判决山东公司支付洛阳公司拖欠的股权转让款1000余万元。
判决送达后,山东公司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申请再审。该案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经最高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均做出一定让步后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历经三审,最终于2010年结案。山东公司依照调解协议也很快向洛阳公司支付了拖欠的股权转让款。
至此,一起历经三审、耗时三年的股权转让纠纷终于尘埃落定。
欢迎到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在线咨询qq 律师在线咨询qq
在线律师咨询 离婚协议书范文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