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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60年后重返故土难寻老宅 与村委会对簿公堂

时间:2016-9-15 14:47:37>跟律师谈谈<

俗话说,少小离家老大回,乡音无改鬓毛衰。今年已是古稀之年的卢思靖,时隔一甲子,重返生于斯的故土。然而,老人还没有与乡亲父老共叙旧谊,却将老家的村委会告上法庭。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60 年前举家迁往武汉,家中老宅无偿出租

1945 年左右,卢思靖祖父在靖江市某村生产队建有前后坐北朝南各三间平房。1946年,卢思靖父亲到上海参加革命工作,后为支援内地建设,被调至湖北省某县工作,1958年再次调至武汉市工作直至退休。因为父亲工作因素,1958年,卢思靖及祖母、母亲、大哥、二哥一家五口的户口全部迁入武汉市。

据卢思靖所述,全家迁出后,老宅便无偿出租给生产队做仓库、晒场。

60年后老人重返故土,发现老宅不复存在

1975年,卢思靖和母亲第一次回乡探亲,由于年久失修,老宅南首的房屋已经倒塌,房屋已经残破。2015年,卢思靖再次踏上家乡的土地时,发现老宅的三间平房已经全部倒塌,满地全是残砖碎瓦,放眼尽是杂草丛生,回忆中的老宅,如今只剩下一片废墟。

卢思靖认为老宅无偿租给生产队使用,生产队应负有保管维护之责。2015年底,卢思靖向该村村委会递交了申请书,要求恢复他家的宅基地及房屋原状。不过,这份申请并未得到村委会答复。

纠纷缘因老宅起,老人与村委会对簿公堂

得不到回复,卢思靖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村委会立即恢复其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原状。靖江法院受理此案,并开庭审理。

法庭上,村委会有着自己的看法。他们认为,对于卢思靖家的房屋,村委会没有看管的义务;卢思靖全家早在1958年就已经将户口全部迁入武汉,全家人在武汉工作生活,成为武汉市民,早已不是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涉案房屋也已经全部不复存在,因此卢思靖无权继承该房屋以及取得该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所诉无法律依据,法院驳回老人诉讼请求

靖江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即只有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村民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本案中,卢思靖全家早在1958年就已经将户口迁至湖北省武汉市。因此,卢思靖已经丧失靖江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故卢思靖要求恢复享有涉案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于法不合。

此外,卢思靖所述老宅已经灭失,根据物权法"一物一权"的理论,此房屋的全部权利已归于消灭,即使涉案房屋曾出租给某生产队,但在卢思靖无法重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下,也不存在对涉案房屋恢复原状的可能性。

最终,卢思靖的诉讼请求因无法律依据,被法院判决驳回。

法官说法:

孔浜(靖江市人法院孤山法庭副庭长)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它的原始取得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与取得人身份相联系,且规定 "一户一宅"。本案中,卢思靖祖父的宅基地使用权专属于其本人的财产权利,他在世便享有,一旦去世便不复存在。讼争的老宅原可以作为遗产继承,但是宅子已经倒塌,在法律上属于灭失状态,也不能继承。卢思靖全家户口已经迁出,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也不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卢思靖老来回乡,想恢复祖宅,其情可悯,不过,在法律上,却站不住脚。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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