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合同法》是约束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但是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目的实现。如一方当事人违约或者没有履行相关约定,另一方可以此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或者合同解除。本案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引起纠纷,最后法院判决一方需履行义务。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情:
2006年7月31日,出卖人三一公司与买受人神舟公司签订《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神舟公司购买三一公司SR220旋挖钻机一台,总金额为450万元。2006年8月4日,三一公司向神舟公司交付了合同约定的旋挖钻机。当天,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尚欠货款20万元于2006年9月5日前支付,否则按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后神舟公司向三一公司支付3.5万元,尚欠货款16.5万元至今未付。依补充协议约定,神舟公司应向三一公司支付的违约金已经超过12万元。2008年8月,三一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发货通知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
本院认为,三一公司与神舟公司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在依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的同时,亦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评析:
本案被告神舟公司向三一公司购买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货物后,即应依约支付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合同中的守约方有权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产品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买受人不按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是预先约定的防范性措施,其目的在于督促义务人依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以保障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能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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