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交易,保护诚信方的债权,是面对对建筑企业下属项目部签订的合同一般不作无效合同处理的判案准则。因此,尽管合同名义上的主体是企业法人下属项目部,如果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仍自动视为法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一旦认定公司项目部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则合同的后果由公司承担。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情:
2009年7月甲公司与黄某签订建立A项目部协议,并规定了甲公司与黄某的权利与义务。同年8月30日,黄某以甲公司A项目部的名义,与刘某签订了《供货合同》,约定:刘某在同年9月3日将3万件十字卡送到A项目部指定工地;每个卡3.5元,合计10.5万元;A项目部收货后十日内给付50货款,余款30内付清。签约后,刘某将3万个十字卡送到甲公司指定仓库。同年9月4日,黄某出具收条,表示收到货物,货款共计10.5万元。然而货款至今未支付给刘某。由于A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负责人黄某后因犯罪在监狱服刑,刘某多次追要欠款未果。因此,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给付货款10.5万元。
甲公司负责人表示:其确实收到刘某的货物,但是其并不认识刘某,这个是黄某的货物,甲公司仅和黄某草签了一份协议,给黄某一个指定库房,黄某无权在外订货,甲公司也没给黄某任何手续和公章。黄某是需要挂靠在甲公司下来承接工程。黄某与刘某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上的印章是假的,所以不同意诉请。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与A项目部的供货合同有效,A项目部应及时付款,由于A项目部没有合法主体资质,对外不能承担责任,故该项目部的债务由甲公司承担。
评析:
我国存在着建筑公司为工程需要设立相关的“项目部”,而且,该项目部独立完成特定项目,且项目部往往独立对外签订承揽合同或买卖合同等,一般都独立核算,由项目部负责人对建筑公司负责。公司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且一般随着工程的结束而消失。司法实践中,未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意见专门针对企业法人项目部的法定地位的认定。
根据本案情况,A项目部不同于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认定为公司的组成部分。参考《担保法》第10条中所谓“职能部门”一词,项目部与公司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因此,可称为“没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下属机构”。
若A公司某项目部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实践中对该合同的效力认定有以下四种情况:
1;如果能够证明该项目部签订该合同得到了A公司的授权,那么认定合同有效;
2;如果该项目部签订合同时没有A公司授权,但签订以后,A公司追认的,也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这里的追认包括书面追认、也包括A公司替该项目部接受货物或者付款等参与合同履行的行为。
3;如果能够证明合同已经履行,而且有证据证明履行地点在A公司的工地,而且项目部是A公司名下的项目部,那么A公司应当知道,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4;无法证明该项目部与A公司有关,而且合同履行与A公司无关的话,应认定为合同自始无效。
本案中,法院认定A项目部与刘某签订的合同有效,而A项目部并没有法人资格,不能独自承担法律责任,所以相关的法律后果需要由甲公司承担,至于A项目部、黄某与甲公司的关系属于甲公司的内部事务,甲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来对抗刘某的债权的判决符合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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