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赢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如果联营合同中有保底条款的,联营合同有效,但该保底条款无效,是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下面就由云法律网 的小编为您介绍一则案例,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欢迎到云法律网 进行免费在线律师咨询。
案情:
甲与乙共同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其内容约定:如果公司有利润时甲要分一半,没利润时甲要按投资额的10%收取回利,当亏损甲不需要承担责任。”
请问,对于上述合伙协议的约定,是否属于“明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合同呢?
评析:
对于“保底条款”“明为合伙实为借贷”法律依据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该规定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界定为: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第(二)项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以致于实务中凡是遇到有保底条款的均认定为借贷,但是往往没有认识到在该解答中,对于所谓的保底是区别对待的,在上述引用的规定可以清晰看出该解答是区分为两种情况的,第一种是投资后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第二种是投资后,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对于第二种才是我们所说的“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对于第一种情形还是认定为联营,只是对利益的分配和责任的承担方式做了调整,条文表述为“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由此可见,对于有保底条款的,并不是一味的认定为借贷。并且该解答主要针对的是法律拟制体与法律拟制体(单位)之间或自然人与法律拟制体之间,总之必须有一方为单位。自然人之间的合伙并不适用该解答,那怕是根据该解答的精神,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更应该区别对待。
综上,本案的合伙协议并不属于“明为合伙,实为借贷”的合同,甲乙之间依然是合伙关系。但是,合伙的法律性质不能因为不公平的分配方式而改变,只是需对不公平的分配方式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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