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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慎重考虑撤诉案件

时间:2013-6-14 11:33:13>跟律师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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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法律规定中,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因此,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对此,申请撤诉人必须慎重考虑撤诉以后的法律效果,否则,合法权益就不能被得到适当保护了。
   
案情:
   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简称西城纸业公司)。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仟元整(¥548000.00)。
   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
   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吴梅的申请,认为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评析:
   在本案中,西城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那么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西城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吴梅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对于未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和解,是否可以使申请执行期限中断或中止,这一司法解释却未作规定。由此导致债权人为了避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不管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都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中,因为西城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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