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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近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邹健豪(4岁)人民币20817元。
2009年3月11日上午,被告俞才先驾驶赣FS0765三轮摩托车从东乡县小璜镇余家村驶往小璜镇,途经原告嬉戏村庄时,不注意交通安全,将原告撞倒受伤,发生了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21067元。原告的伤情经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经东乡县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俞才先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监护人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的摩托车在被告安邦财产保险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未果,故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5000元。
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俞才先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为21067元,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肇事的三轮摩托车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机动车交强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本案中被告财产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项下(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药费赔偿限额为10000元)应赔偿原告16754元(其中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4063元(其中医药费、营养费等)。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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