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其他案例>把握“为”与“不为”的辩证法

把握“为”与“不为”的辩证法

时间:2026-2-11 9:53:56>跟律师谈谈<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强调:“做到该为的必须为、能为的努力为、不该为的决不为。”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的核心要义与行为边界,是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在干事创业中的生动运用,为党员干部严守纪律规矩、勇于担当作为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引和行动遵循。

  “该为的必须为”,体现的是恪尽职守、勇于负责的政治担当。所谓“该为的”,指的是那些关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法定职责范围内必须履行的基本任务。评价一名党员干部,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看责任感够不够、担当精神足不足。推动高质量发展、兜牢民生底线、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都是当前必须紧紧抓住、全力以赴的“国之大者”。我们一定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任何在“该为的”事上的畏缩不前或敷衍塞责,都是对党和人民事业的不负责任。

  “能为的努力为”,彰显的是锐意进取、追求卓越的奋斗精神。这是在履行基本职责基础上,对工作标准、工作成效提出的更高要求。所谓“能为的”,指的是在客观条件允许、政策法规框架内,能够优化结构、提升潜力的工作领域和任务。比如,在优化营商环境、攻克“卡脖子”技术难题、提升数字治理水平等方面,都存在着广阔的“能为的”空间。党员干部干工作不能满足于“过得去”“差不多”,而应秉持“跳起来摘桃子”的进取心,在“能为的”范围追求“更好”“最优”,拓宽发展空间、提升工作效能,全力抢抓机遇、推动创新突破。

  “不该为的决不为”,划定的是行有所止、清正廉洁的权力边界。所谓“不该为的”,既指那些违背发展规律、超越发展阶段、损害群众利益的“乱作为”,比如,盲目举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等;也指那些违反党纪国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用好可为公为民,纵之则害己害人。党员干部必须尊重规律、敬畏人民,做人做事把“公”字挺在前面。从“公”字出发,方能校准政绩观、权力观,把手中的权力真正用在为民办好事、办实事上。

  “为”与“不为”是有机整体。“必须为”,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努力为”,把发展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优势;“决不为”,守住履职尽责的底线要求。三者体现了原则性、能动性与纪律性的高度统一。“不为”决不是“躺平”,而是为了更好地“为”,审慎地“不为”是为了更科学、更持续地“为”。要坚决反对那种打着“积极作为”旗号的“胡作非为”,这种行为不仅浪费宝贵人力物力财力,还会危害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如何更好把握“为”与“不为”?关键在于“精准把握政策界限和尺度”。一方面,要全面深刻准确领会和把握党中央的战略意图和决策部署,时刻关注党中央在关心什么、强调什么,自觉在全局中定位、在大局下行动,确保“为”的方向不偏、“不为”的立场坚定。另一方面,要加强调查研究,把脚踩在大地上,摸清摸透实际情况和群众期盼,使各项决策和举措符合客观规律、符合人民期待,避免主观臆断、盲目决策。把握好“为”与“不为”,既考验政治智慧,也考验专业认知和执行能力。要加强对经济、政治、法律、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的学习,提高运用专业思维、专业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使“为”有力有效、“不为”有理有据。

  真正的有为,是建立在科学决策、遵规守纪基础上的积极作为。要把“必须为”的坚定性、“努力为”的主动性、“决不为”的自觉性有机统一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在复杂局面中保持战略定力,在风险挑战前掌握工作主动,在服务人民中创造过硬实绩。


  《人民日报》(2026年02月11日 09 版)

版权声明: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有侵权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删除。)

欢迎法律咨询 杭州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网 公司法 云法律


我们是云法律网,如果您对 “把握“为”与“不为”” 还有其它疑问,
欢迎咨询我们全国免费咨询热线:0571-87425686
或者您也可以直接网上预约网上预约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