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9月21日,辽宁商人于润龙带着黄金共46公斤离开家,在吉林市红旗收费站,他被警方拘留,黄金被查扣。于润龙因无许可证经营黄金违法被逮捕。
在过去十多年里,于润龙共两次被捕,四次受审,从无罪不起诉,到有罪免罚,又改判无罪,再到有罪且罚没黄金,最后到无罪释放,人生经历跌宕起伏。这一切,都源于46公斤黄金。
2002年9月21日 于润龙被拘留,黄金被查扣;
2002年10月28日 吉林市检察院批捕于润龙;
2003年9月4日 丰满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4年4月29日 丰满区法院判决于润龙犯非法经营罪;
2005年7月22日 吉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宣判于润龙无罪;
2012年8月13日 于润龙再次被捕;
2012年10月15日 吉林市丰满区法院判决没收涉案黄金;
2013年7月18日 吉林市中院判决于润龙无罪;
2015年1月4日 吉林市决定赔偿黄金款3843054.58元。
专家观点
如果不能返还原物
应按现价折价赔偿
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是否应返还于润龙黄金”作为案例成为全国司法考试题。该题有四个选项,正确的选项是“被查扣的黄金,应予返还”。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和今年78岁的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因为于润龙案还曾坐到一起。2004年5月和2009年3月,北京多位法学专家对于润龙黄金案的定性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参与论证的还有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学教授陈卫东,等等。第二次论证时,专家们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怀德告诉记者,依据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应该返还原物,返还不了应该按现在的黄金价格折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