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担着风险保障和经济补偿功能,保险产品本身的设计和条款与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今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启动了人身险产品通报制度,对各公司报备产品进行严格核查,定期通报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5月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通报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太保安联”)因产品责任设计存在与监管规定的疾病保险定义不符的问题,并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停止使用违规产品,同时自监管措施决定书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该公司备案新产品。
身故才赔偿保险金?
太保安联暂停新产品备案3个月
根据银保监会5月9日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太保安联的“附加急性病身故疾病保险”产品责任设计存在与监管规定的疾病保险定义不符的问题。
记者留意到,该产品条款第2.4条保险责任约定“被保险人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天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即以急性病发生且需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与监管规定的疾病保险定义“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的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要求不一致。
对此银保监会表示,上述存在的问题违反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有关疾病保险定义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情形。
为加强保险产品监管,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银保监会决定对太保安联采取监管措施,要求该公司自接到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上述违规产品,同时自监管措施决定书印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该公司备案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此外,要求该公司对产品开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于5月14日前向保监会报送整改报告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启动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
银保监已点名多家公司
事实上,保险业监管机构对保险产品开发设计的问责并非个例。今年1月10日,银保监会宣布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的行业共性和个性问题,督促行业认真整改,不断提升产品开发水平。
记者留意到,这一制度的启用源于2018年5月银保监会启动的“寿险行业的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银保监会在此次清核工作中发现了当前保险产品及保险公司存在的三大问题,并首次集中点名了多家公司及其违规产品。三大问题如下:
首先,个别公司存在自查整改不到位的情况。一是部分公司如招商仁和、弘康人寿、吉祥人寿、中意人寿等未按时报送自查整改报告,或整改进度安排不当;二是部分公司整改工作打折扣。如安邦人寿、安邦养老、和谐健康等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产品整改不及时;三是部分公司自查后仍存在疏漏。如天安人寿某年金保险产品生存保险金给付不符合监管要求,存在长险短做风险;平安健康和信美相互的特定医疗保险产品存在保额虚高、缺乏定价基础等问题;友邦保险多款长期健康保险产品报备的费率浮动管理办法,违反关于长期健康保险不得进行费率浮动的监管规定。
其次,产品开发设计和销售宣传“两张皮”。一是在产品销售环节夸大产品责任和功能。例如华夏人寿某医疗保险产品,公司营销渠道公众号在相关宣传文案中存在贬低国家医保政策的表述,影响恶劣。二是在产品停售环节缺乏必要的产品停售全流程管控。如吉祥人寿一年前即已停止销售的某产品,被媒体报道仍有相关产品宣传介绍,显示为可购买状态,公司对产品销售宣传行为的管控存在明显疏漏。
第三,条款设计表述不利于消费者理解。一是条款中对消费者利益可能受损的表述过于分散,不利于消费者充分了解知悉。二是条款中存在较多法律法规的原文引用,文字冗长,消费者不愿看、看不懂的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
在产品备案方面,银保监会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产品开发报备、条款设计、费率厘定、精算假设等环节。甚至,部分保险公司产品条款表述不规范,有公司将受益人表述为“除另有约定外第一受益人为贷款发放机构”,还有公司条款表述前后不一,理赔材料要求不合理等。
此外,费率厘定、精算假设不合规、不科学的问题也屡屡被检查到。前海人寿某分红两全保险产品,利润测试的投资收益率假设为7%,存在较大利率风险隐患;泰康人寿某终身寿险产品前5年退保率假设超过60%,存在“长险短做”风险。
严监管将成常态
不合法合规产品将继续严处
保险产品是一类复杂的金融产品,突出表现在一方面保险产品针对未来长期风险保障,条款比较难懂,定价原理和过程复杂,普通公众理解有难度;二是保险产品兼具风险保障和储蓄的双重功能,因此与其它金融产品有重叠部分,易被拿来对比。
银保监会早在去年5月就下发了首个指导性文件——《关于组织开展人身保险产品专项核查清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强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管理,定价合理性及总精算师责任制度的要求,从产品条款设计、产品责任设计、产品费率厘定等五个方面,52个子项开始细化对“源头”的治理。
根据《通知》要求:
保险产品的条款文字需通俗易懂,严谨表述应尽义务、避免误导销售;
年金保险不得长险短做,保单贷款比例需约定为现金价值的80%;
产品费率应避免营销噱头,短期个人健康险费率浮动范围不得超基准费率30%;
人身险产品不可违背一般精算原理,“保证收益”不可提;
投连型产品需按要求单独列报,不得以业务展期变相销售停售产品。
银保监会表示,人身险产品通报制度将成为监管常态。未来,对产品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产品开发设计偏离保险本源,报备产品违反有关监管规定,以及仍涉及负面清单或问题通报中列明的不合理、不规范情形的,监管部门将继续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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