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岁女孩蓝宝石公主号邮轮泳池溺水事件有了最新进展。
2015年8月5日,蓝宝石公主号邮轮结束日韩游行程,在返回吴淞码头的途中,年仅8岁的女孩小羊在邮轮泳池内意外溺水,至今依然昏迷,成了“植物人”……
2016年1月11日,蓝宝石公主号所属的英国嘉年华邮轮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
经过10余次庭前准备会和2017年12月13日的庭审,2018年4月26日,上海海事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承担80%侵权责任,赔偿人民币约315万元。
责任分担邮轮失职还是妈妈失察?
原告代理律师杨维江认为,在本案事故发生一年前的2014年8月,在蓝宝石公主号邮轮同一艘船上,曾发生过29岁的成年游客溺水死亡事故,但被告事后未对安保措施做任何整改,以防止极端事故再次发生。
根据英国健康与安全执行组织制定的《游泳池健康和安全管理指南》,建议水深超1.5米的泳池或有15岁以下无人陪伴的儿童进入泳池需配备救生员监管,但蓝宝石公主号邮轮非但未在泳池区域配备救生员,还在泳池边设置了饮酒吧台,明显对游客生命安全持漠视态度。同时,邮轮也未在泳池边配置打捞杆、救生圈、救生绳等救生器材。
除硬件方面,原告方还透露,涉事邮轮没有在浅水泳池和深水泳池之间设置隔断,比如金属或塑料的栅栏,且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在泳池边巡视,维持秩序,及时劝阻不合适游客进入泳池区域。
由于涉事游轮没在泳池边配置救生观察台,加上泳池现场光线的折射反射等因素,导致溺水者很难被发现。在杨维江看来,在小羊溺水长达8分钟的时间里,邮轮方始终没有作为,包括监控室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发现,而这无疑与邮轮方的工作态度、方式、硬件条件均有关系。
小羊母亲在发现女儿不见后,曾寻求工作人员帮助,但未获回应。而当小羊被其他游客救起后,邮轮方的医护人员才陆陆续续赶到现场,救援响应非常迟钝。
对于原告方的质疑,被告方辩称,邮轮泳池不配备救生员是国际惯例。
法院一审认为,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泳池,应至少配备3名救生员。涉事邮轮在对游客的服务、安全保障方面既未自觉参照中国法律,也没有依据英国有关规定或者建议配置救生员或者监管人员巡视以防范溺水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的过错。邮轮现场工作人员针对未穿戴任何救生设施的儿童、无大人看管的儿童进入泳池,无任何询问或者劝阻等有效的管理措施,而是采取放任、不作为的态度,存在明显的管理失职。特别是本案事故发生一年前,也发生过成年游客溺亡事故,仍未采取改进措施,被告轻率地不作为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即使以前邮轮确有不配备救生员的“国际惯例”,但随着现代邮轮业的大众化和普及化,特别是邮轮溺水事故多发,该做法应当改变,以尊重和保护游客的生命健康权。被告的所谓“惯例”既没有得到英国有关部门的认可,更与中国相关法律相违背。
与此同时,法院认为,小羊母亲作为法定监护人对原告的人身安全也负有保护义务。根据当时录像显示,小羊未穿戴任何救生设施,先在按摩池玩水,后独自前往涉案泳池。期间,小羊母亲未注意到泳池边告示,未充分意识到泳池的危险,未出现在现场看护,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
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责任分担以原告20%,被告80%为宜。
赔偿限额限额43万还是无上限?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作为邮轮经营人,接受第三人委托实际安排了旅客运输,是实际承运人,依据《海商法》或者中国加入《1974雅典公约》的规定,被告有权享有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约人民币433700 元。
原告方则认为,本案的侵权赔偿不受责任限额的约束。
法院一审认为,《1974雅典公约》第13条第1款规定,如经证明,损失系承运人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此种损失而轻率地采取的行为或不为所致,承运人便无权享有第7条和第8条以及第10条第1款规定的责任限制的利益。
涉事邮轮以上海港为母港运营超过1年,理应遵守或者参照中国法律有关泳池的规定配备救生人员,本案事故发生一年前,也发生过成年游客溺亡事故,仍未采取改进措施,被告轻率地不作为造成了本案悲剧的发生。被告的上述行为符合第13条规定,无权享有责任限制的权利。
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原告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等十项费用,共计3933940.07元,被告承担80%计3146432.06元。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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