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出纳林某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挪用公司资金70余万元,还将部分资金借贷给他人收高息,以钱养钱。今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保康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挪用资金案。林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依法判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08年至2014年,林某在担任保康某超市出纳期间,利用其负责收缴超市营业款和管理资金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挪用其经手的超市营业款,累计高达70余万元。林某将挪用来的钱,除了供自己使用外,还借贷给他人收高息。2014年12月,超市盘存时发现短款。林某见事情败露,于是向超市写下欠条和还款承诺书,承诺2015年至2017年分期还清欠款。
后因林某未还款,超市向公安机关报案。林某的家人积极筹钱,替林某偿还了50万元,同时,林某的丈夫还与超市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分期还清余款。林某取得超市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身为非国有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和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案发后,林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林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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