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夫妻一场,即使中途分手,也当好聚好散。然而,松滋一男子却在妻子与其商量离婚未果后,寻找妻子途中一言不合,对舅老倌、妻子大打出手,致舅老倌轻伤、妻子轻微伤。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26日,被害人熊某某向松滋法院王家桥法庭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人枚某某离婚。同年6月27日,王家桥法庭开庭审理了离婚诉讼,双方在法庭上发生争执,并因房屋分割问题协商未果休庭,被害人熊某某回松滋市斯家场镇某某村娘家居住。次日6时许,被告人枚某某到熊某某大哥暨被害人熊某祥家找熊某某,与熊某某、熊某祥发生争执,后枚某某在被害人熊某祥家屋檐下找到一把砍柴刀,砍向熊某祥头部,导致熊某祥左侧头面部受伤。站在旁边的被害人熊某某见状跑开,被告人枚某某持刀追赶,并用砍柴刀砍伤熊某某头部及右肩部。
案发当日,被告人枚某某主动到松滋市公安局斯家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枚某某与被害人熊某祥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熊某祥对被告人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司法鉴定
2017年7月11日,经湖北省松滋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鉴定:1.被鉴定人熊某祥左侧头面部分别有长约12.0cm、5.2cm术后及外伤缝合创口;结合受伤经过及相关资料记录,被鉴定人熊某祥被刀砍伤后即入院检查有左侧颧面部创口,经CT检查及左侧颌面部多发骨折开放复位内固定术中检查左侧颧骨多发性骨折、颧骨部分游离、颧弓凹陷;分析认为熊某祥左侧面部损伤符合刀伤形成。目前熊某祥的损伤尚在治疗中。检查未见重要血管、神经损伤。被鉴定人熊某祥的头部、面部损伤及颧骨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综合鉴定为轻伤二级。2.被鉴定人熊某某头部、右上臂分别有2.5cm、2.0cm创口及约20.0c㎡青紫区,另经CT检查枕骨左侧内板骨质不连续。检查未见重要血管、神经损伤。被鉴定人熊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判决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枚某某因婚姻纠纷与妻子发生矛盾后,不能正确对待,继而到妻子娘家闹事,并持砍刀砍伤他人,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理中,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松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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