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10日15时许,张某来到珠海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宿舍找女友。当日19时许,女友和隔壁宿舍的学生均外出参加军训,留张某单独在房间。张某趁机通过阳台进入隔壁宿舍,盗走三个女生放在该宿舍的三台电脑。
在法庭上,张某通过辩护律师表示,其系初犯,且被害人财产保护意识不强及学校管理存在疏漏,与本案发生存在一定关系,要求适用缓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金湾法院审理认为,案发时宿舍的房门及阳台玻璃门均已锁好,无证据显示学校及被害人对本案发生存在过错或者过失,辩护人认为张某盗窃与受害人防盗意识不足和学校管理疏漏有关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最终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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