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获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裁定和执行命令,5月8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强奸13名幼女的重犯赵某某押赴刑场,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
赵某某,男,现年41岁,初中文化,系德州市德城区无业人员。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至2011年4月期间,他携带刀子等作案工具,在德城区、运河开发区境内多以问路、帮忙搬东西为名,先后将13名幼女骗至偏僻处,采取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奸。这些幼女大都8至13岁左右,其中强奸既遂7人、未遂6人。
德州中院一审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遂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某对此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最高院核准,同意判处死刑。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强奸幼女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对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刑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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