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网在线专稿: 2013年11月14日晚,王某与粟某、莫某、潘某等人在资源县城北吃夜宵,期间王某喝了两罐啤酒,后驾驶桂ABQ327小型轿车搭载粟某、莫某、潘某三人往资源县中峰乡方向行驶,至城南开发区丹霞花园路段时,为避让一辆三轮摩托车,误把油门当刹车踩,致使车辆与路外电杆相撞,造成车上王某、粟某、莫某、潘某等四人不同程度受伤。案发后资源县交警立即赶到现场进行处置,并将被告人王某带到资源县人民医院抽血,经桂林市一八一医院中心实验室检验,被告人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08.12mg/ml。案发后,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云法律网在线律师分析: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王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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