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成员复杂的家庭,除了年迈的父母外,还有三个年过半百的女儿、一个非婚生子和一个养子。当父母去世后,父亲生前购置的三处房产使五个子女走上法庭。
北京的刘权老先生和张琴女士婚后生育了三个女儿刘君、刘永、刘秋。几年后,刘家又多了两个儿子,一个是与三个女儿同父异母的非婚生子刘兴,一个是从本家亲戚中收养的男孩刘宪。
1997年,母亲张琴去世了。第二年,父亲刘权在北京以自己的名义购置了三处房产。2002年,刘权去世。
父母相继去世后,如何分割遗产便摆在了子女们的面前。为此,五姐弟聚在一起协商多次,但都没有结果,刘兴的“非婚生子”身份甚至不被二姐刘永认可。于是,刘兴以其他四姐弟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继承父亲的遗产。
刘兴在起诉书中称,父亲留下了三处房产和存款5.8万余元,还有家具、电器若干。他要求继承其中40平方米的房屋或折价款24万元,以及存款1.5万元。二女儿刘永则提出,位于本市某小区的501号两居室是她出资4万元购买的,并进行了装修。
1979年,她从东北回京后一直与父母共同生活,主要是她一家人在照顾老人。由于自己对父母照顾较多,应分得遗产的50%。庭审中,刘永还拿出了一份1998年4月29日由证明人孙国强替父亲刘权代书的遗嘱,上面写着“本人自愿将位于本市某小区的两处房产501室、502室产权无偿转赠给刘永”。而大姐刘君等人则认为,证明人孙国强是当时刘永家雇用的一个未满18岁的小保姆,这份遗嘱无效。
养子刘宪在第一次庭审中,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对养父遗产的继承权。但在以后的庭审中,刘宪对自己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反悔了。
另外,原、被告之间打官司争的到底是谁的遗产,是刘权一个人的,还是他和张琴两个人的?对此,子女们也提出了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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