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日,在鹤城区司法局河西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当事人李某、尹某成功拿到了15万元的补偿金,一起追索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圆满结束。
4月20日,李某、尹某来到河西司法所申请调解,称自1996年起二人在河西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份,公司无故开除李某、尹某,对他们要求的经济补偿亦不予认可。李某、尹某无奈只好到河西司法所申请调解。
司法所在了解事实后认为,公司以李某、尹某不服从安排,态度不好,影响员工内部团结为理由,单方面与李某、尹某解除劳动合同,其充分性不足,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经过司法所的耐心协调,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5万元对其申请事项予以了结,双方的争议得以平息。
记者提醒,用人单位要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若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若的确是由于劳动者的过错而导致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的,用人单位就得谨慎小心地搜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才能有力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就得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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