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男子郭某曾因贩毒、盗窃两次入狱,但出狱后仍不悔改,又干起了盗窃勾当,三次“回”到监狱。近日,富县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郭某伙同李某(已判刑)在甘肃环县、陕西富县张家湾等地共实施入室盗窃10起,盗窃现金5880余元,盗窃手机四部。经鉴定,四部手机价值10681元。被告人郭某参与盗窃财物及现金总价值为16561元。
又查明,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郭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1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8日,被告人郭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1月5日被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郭某与他人共同预谋,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属共同主犯。被告人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注:本新闻来源腾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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