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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4年,王某某、林某某与张某某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一直由林某某实际掌控。王某某欲起诉查阅公司账目时,发现林某某已将公司 注销,清算报告及注销申请书上王某某的签字均系伪造。王某某认为林某某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其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公司注销行 为无效。
王某某称,2004年他与林某某、张某某三人共同出资50万元,成立了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主要的经营业务是在山西太原代理德国嘉宝牌皮鞋,邸 先生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成立后,林某某实际掌控并全面负责公司的运营。2006年8月,林某某在未经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增资50万元,将其所持有的 股份上升为54.75%。对此,王某某明确向其表示不同意,并要求查阅公司的经营账目,但并未得到许可。于是,王某某准备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但到工 商部门查阅公司登记材料时,才发现林某某已于2007年2月将公司注销,且在清算报告和注销申请书上伪造了自己的签字。王某某认为林某某严重侵犯了其合法 权益,遂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清算行为、注销行为、清算报告和清算报告依据的财务报告均无效。
林某某辩称,王某某的上述请求属于行政机关行政作为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的范围。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