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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申请人:胜利油田盛运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盛运公司)
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公司)
生态环境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10日,注册资金200万元,由盛运公司出资140万元,占股权比例70%,段文林出资60万元,占股权比例30%, 住所地:东营市东二路105号,经营范围:生态环境治理,土壤改良,盐碱地改造;园林工程设计与施工;花卉苗木种植与销售;小型园林机械设备、农机具及配件销售;土石方工程。目前公司已停止生产。生态环境公司总欠款395.8万元,其中欠申请人盛运公司257.7万元,盛运公司多次催要,但生态环境公司无力偿还。
申请人胜利油田盛运投资公司以被申请人胜利油田胜利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依法对生态环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向生态环境公司发出了通知,生态环境公司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未提异议。
裁判:
法院认为,债权人盛运公司申请债务人生态环境公司破产清算,本院收到申请后依法通知了生态环境公司,生态环境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生态环境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盛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盛运公司提出的依法对生态环境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焦点:
债权人盛运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评析:
本案系因债务人无力还款被债权人申请破产而引发的破产申请纠纷,法庭审理主要围绕着盛运公司是否为申请破产的有权主体、生态环境公司是否符合破产的要件的判定而展开,因此在分析该案件时也需要从这几个方面来梳理线索:
首先,对于“盛运公司是否为申请破产的有权主体”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破产申请的启动方面的内容。
所谓破产申请是指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而破产申请人则是指与破产案件有利害关系、依法具有破产申请资格的民事主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格的破产申请人。本案即为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需要具备如下几个要件: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除了这三个要件以外,债权人还需向法院递交相应的材料作为申请破产必备的形式要件,具体来说,包括如下几点:(1)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2)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具体到本案的情形来看,提出破产申请的是债权人盛运公司,提出原因为被申请人生态环境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到期债务显然属于具有给付内容且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故债权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
其次,对于“生态环境公司是否符合破产的要件”的判定,此处主要涉及破产要件方面的内容。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于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一内部状况,一般不要求债权人予以证明,但是需要债务人提供相关材料,由法院予以审查核定。故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条件即债务人准予破产的要件包括如下几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债务人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如果债务人符合上述破产的实质要件,法院裁定受理,如果不符合,法院可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后裁定驳回申请。
在本案中,法院经过审查,发现生态环境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已经符合破产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受理盛运公司的破产申请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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