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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已分居生活十五年时间,丈夫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妻子拒绝出庭应诉,其两个成年子女愿意出庭为父亲作证。9月11日上午,广西壮族自助区大新县法院当庭对该离婚案作出宣判,判决支持原告方的离婚请求。
案情:
原告凌靖攀与被告宁金仙同系大新县全茗镇村民。双方于1984年2月经人介绍后认识和恋爱,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85年至1989年先后生育一男二女。子女现在均能独立生活。1991年3月双方才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等经常为家庭事务问题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和。1997年4月因夫妻争吵,被告独自到广东省务工,而且一去不再回来,夫妻长期分居生活。今年8月原告凌靖攀诉至大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已居住他乡的被告宁金仙接到应诉材料后,认为男方以前对其不好而拒绝法院调解,并拒绝出庭应诉。于是,原告凌靖攀想到自己的子女最了解他们夫妻感情情况,遂申请法院准予两个子女出庭作证,并获得法院准许。这两个子女均证实原告与被告早就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已有十五年时间,双方不可能重新和好。
审判:
广西大新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因性格差异等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有十五年时间,原告为此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准予原告凌靖攀与被告宁金仙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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