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罗某,女性,系农业户口。罗某于2007年3月15日到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处工作至2008年4月7日。其中,罗某于2008年3月2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罗某于2008年10月31日朝阳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缴付2007年3月至2008年4月期间的三险。
云法律网 专业劳动工伤律师评析:
罗某于2008年3月22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不属于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公司与罗某的劳动关系应于2008年3月22日终止。那么,2008年3月22日――2008年4月7日期间的用工性质如何呢?按照司法实践,应视为双方建立了劳务关系,公司负担罗某的劳务费用,但无需给罗某上社会保险,任何一方解除劳务关系,都无需向对方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 2008年3月22日――2008年4月7日,公司无需承担罗某的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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