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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两夫妻离婚 为上千万存款打足两年官司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9-25 10:35:15>跟律师谈谈<

两夫妻从辽宁来到中山共同打拼事业,事业成功后两人却闹起离婚。离婚前两人有上千万的存款,为分割财产两人打了长达2年的官司,互指对方偷偷进行资产转移。一审法院要求,双方只需要对5万元以上的支出作出说明。女方认为此举欠妥,男方单笔支出在5万元以下的金额,说不清去向的高达608万。最终中山中院认为,结合双方日常开支较大的实际情况,可以酌情以5万元作为标准,更关键的是女方并没有提供男方恶意转移财产的证据。因此基本维持一审仅做微调,判决女方应补偿男方金额107 .8万元。

争议

数百万共同财产如何分配?

鞠芬(化名)和刘勇(化名)两人1991年登记结婚,1994年时生下一子。2007年,两人来中山打拼,从2010年开始,夫妻二人在中山市沙溪镇以刘勇名义开办了一个服装企业,生意做得红红火火。可惜富足的生活并没有换来幸福的家庭,2011年11月14日,鞠芬向中山市第一法院起诉,要求与刘勇离婚,并分割夫妻财产。

2012年,第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许鞠芬和刘勇离婚,双方均分了包括房产、汽车、服装存货、共同债权在内的833万元共同财产。2013年8月14日,该判决生效。但是,这份判决并没有对双方银行存款的资金流向及其他财产作出处理。

事实上,鞠芬、刘勇对银行存款流向存在很大争议。双方都确认,以前家庭的经济权主要握在刘勇手中,不过从2010年开始,刘勇开始把账户里上千万的钱逐渐向鞠芬账户转移,转出约一半,鞠芬负责家庭及生意经营的支出。但是到2011年11月14日鞠芬提出离婚时,刘勇名下仅有存款余额34344元,鞠芬名下有存款余额173.8196万元。

一审

判女方补偿男方118万

为此,2013年9月,刘勇又向第一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他认为鞠芬转移了银行存款,请求法院判令将前妻转移的887万余元存款全部分配给自己。此时鞠芬则提起反诉,认为前夫的银行账户中有608万余元资金流出不明,另外前夫购买了100万基金中有60万元去向不明,鞠芬要求法院判令将其中的550万元归于自己。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四条:“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一审法院对两人共同的存款作出分割:刘勇分得886270 .37元,鞠芬分得886270 .38元。扣除刘勇实际控制的34344元,鞠芬应补偿刘勇851926.37元。

而对于刘勇提出鞠芬具有转移财产的行为,一审法院认定了部分,包括鞠芬分别转账给其弟弟、其母亲等合计362015元,这部分鞠芬应补偿刘勇。另外,一审法院也认为,刘勇账户上的部分租金收入和基金账户的余额共计27297.03元应属于分给鞠芬的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判决鞠芬应补偿刘勇的金额为1186644 .34元(851926.37+302615-27297.03)。

二审

女方异议未被采纳

这个判决让鞠芬完全不满,她称2010年6月至2011年11月14日,刘勇手中的各个银行账户的累计收入高达1192万多元。最后为何只剩下34344元?其他的钱都去了哪里?鞠芬随后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期间,由于双方均主张对方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因此原审法院责令双方从鞠芬提起离婚诉讼之日(2011年11月14日)为时间截点倒推一年,以单笔5万元以上的开支责令双方作出合理解释。二审时,鞠芬提出,扣除一些生意上的往来账目,刘勇单笔在5万元以下的支出账目中,有高达608万余元的支出是说不清楚的。二审时鞠芬书面向法院建议,以1万元作为计算的标准,不过她的建议并没有被采纳。中山中院二审判决认为:由于双方的多个银行账号均用于日常生活开支及生产经营,没有区分使用,项目混乱,且双方经营的制衣厂的资金进出频繁、数额庞大,故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合理,予以确认。

最终,中山中院对一审判决作出微调,判决鞠芬应补偿刘勇的金额为1078039.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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